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投保年龄: 18至60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爱随行两全保险 B 款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万元 | 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万元 | 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含)内,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 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2、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后,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发生2.3.1或2.3.2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 未终止,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已终止,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
满期保险金 | 已交保费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1、若保险期间届满时,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未终止,则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 保险B款》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2、若保险期间届满时,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已终止,则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