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金色重阳特定癌症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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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特定癌症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己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成保务全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所列特定癌症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1种和1次为限,我们只对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特定癌症初次确诊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