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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也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2-02-22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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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须具备三个条件,参保缴费方式按年龄分三种,职工可向所在企业提出参保申请。

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妥善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我省制定相关了《实施方案》。

参保对象须具备三个条件

根据《实施方案》,凡同时具备三种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方式按年龄分三种

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需补缴2010年底前缴费的年限,以及2011年1月1日以后至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其中,补缴2010年底前的缴费,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2011年1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年足额缴纳。参保人按规定缴费达到年龄后,可从退休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

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有两种参保方式。首先,可以按照未满年龄的参保者补缴费用(参照上一段),也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便可从办理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其中,超过7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70周岁确定。

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25万元,在此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450元基本养老金。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按全省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参保人员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丧葬抚恤金后的余额,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职工可向所在企业提出参保申请

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由本人向企业(或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

需要提醒参保人的是,在申报时须带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二、职工档案或用工登记表(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工资台账、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期间的工作证、入党入团志愿书、有关获奖证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三、户籍与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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