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签证体系的一大特点是实行签证准证制,这一特点主要源自于新西兰的一部成文法,即1987年4月21日生效的《移民成文法》(the immigration act 1987)。 有关条例有两部,一部是1999年8月23日签署生效依据《移民成文法》第150条制定的《移民条例》,另一部也是1999年8月23日签署生效但依据移民成文法第129y条制定的《移民(难民审理)条例》。 那么,新西兰签证体系中的签证(visa)与准证(permit)有什么区别呢? 新西兰移民法规定,除了像澳大利亚公民等无须在新西兰持有准证的被豁免的阶层外,所有外国公民在新境内必须持有有效的准证,并且一旦离境,该准证则无效。在准证有效性的七天前,如果希望继续在新滞留,必须申请新的准证。 与澳签证体系的另一不同点,是新西兰没有过桥签证概念。但一旦递交新的准证申请,即使现持准证已经过期,还是视作在新合法逗留。 但在境外申请赴往新西兰,无论申请签证的类别,申请到的都是签证。签证持有者在到达新西兰并填写特制的到达卡(arrival card)并出示护照或旅行证件后,即可获得与所持签证相一致的准证,比如工作签证持有者即可获得相应的工作准证。 从法理上讲,只有签证而没有获得相应的准证,则无法在新合法逗留。此为新签证体系的一大特色。 新西兰的签证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临时签证,即临时居留签证。一是居留签证,即永久居留签证。 临时签证主要有访问签证、学生签证、工作签证和中转签证。 居留签证(即永久居留签证),除了居民回程签证外,又分为三类:商业、家庭、技术。 家庭居留签证含伴侣类(含结婚与同性恋关系两类)、父母类、非独立子女类、兄弟姐妹及已独立子女类。 技术居留类又有技术移民居留类和由工作签证转为居留两类。 商业居留签证分作三类:投资类、企业家类和用于将公司搬迁至新西兰的关键雇员专设的搬迁公司雇员类。 回程居留签证是另一类永久居民签证,主要用于持有有效居留准证的人出境后回新西兰用。 此外,新西兰还设有有限目的签证,主要限制持有人在准证快到期时可以申请的签证类别或附有其他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