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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气象灾害需充分发挥保险业防灾防损优势

2015-06-17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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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气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2010年4月1日开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气象灾害的预防、应急、灾后求助、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气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2010年4月1日开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气象灾害的预防、应急、灾后求助、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气象灾害经济损失高达2000至3000亿元人民币,占GDP的1%到3%。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导致的极端天气事件频发对中国无疑是雪上加霜。
    2010年3月30日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介绍了《条例》实施的相关情况。
    据了解,即将施行的《条例》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联动机制,并对各类气象灾害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郑国光说:“气象灾害重在预防,《条例》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的特点,对台风、大风沙尘暴、暴雨、暴雪、低温、高温、大雾、霾、雷电等气象灾害规定了不同的预防措施。此外,积极有效的应急处置是减少气象灾害损失的重要手段,《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解除,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应急处置中的职责和义务,分别作出了规定。”
    据介绍,《条例》在应急处置方面特别强调“部门间的联防机制”。一旦发生重大灾害,民政部门负责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发布灾情信息;交通运输部门则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食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保障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电力、通信主管部门则组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等。 据介绍,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把对气象防灾减灾的投入看作是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一个重大工程,一直高度重视,过去11年中央财政投入年平均增长率 15.3%,高于GDP的增长。郑国光表示,中国目前运行了5颗气象卫星,同样是由国家投入巨资。因此,他不担心实施《条例》所带来的资金需求。但郑国光也表示:现在还“很难预测”未来灾害是否频繁,“有了《条例》,我们可以密切地监测、预测,做好一些预防的措施,尽最大的可能,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条例》的实施,一方面为保险业有效防灾防损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保险业也有责任主动参与到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的建设中,利用商业手段将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联动机制,有利于中国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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