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荷附加一生关爱F款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障哪些轻症疾病?
1、轻症疾病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首次确诊患以下三十项轻症重疾之一,且确诊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的,该项轻症重疾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轻症重疾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给付达到两次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重疾种类: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中度瘫痪、轻微脑中风、中度阿尔兹海默病、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中度帕金森氏病、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继发性肺动脉高压、视力严重受损(三周岁以上理赔)、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主动脉内介入手术、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较小面积 III 度烧伤、中度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中度严重克隆症、重症头部外伤、因肾上腺腺瘤所致的肾上腺切除术、单个肢体缺失、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单侧肺脏切除、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肝脏整叶切除、植入大脑内分流器、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轻度颅脑手术、深度昏迷 72 小时、胆道系统重建手术、中度听力受损(三周岁以上理赔)。
2、重大疾病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若保险公司已给付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不再给付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
3、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特定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除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一并额外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种类:急性心肌梗塞,终末期肾病,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符合恶性肿瘤定 义的男性睾丸癌、男性阴茎癌、男性前列腺癌、女性乳房癌、女性子宫癌、女性 阴道癌、女性卵巢癌、女性输卵管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