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医保
统一职工医保待遇水平:全面实施大病住院和门诊医疗统筹,统一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费用报销比例。
其中,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设置为三级医疗机构不高于8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不高于6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不高于300元。1个年度内限支付1次起付标准;门诊起付标准统一设置为在职职工不高于1000元,退休人员不高于700元;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通过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含)部分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统筹地区自行确定;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最高支付限额由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关于城乡居民医保
《通知》提出,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统一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比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年人均筹资标准的三分之一。
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保障待遇:从2012年1月1日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费用报销比例。
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设置为三级医疗机构不高于8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不高于6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不高于300元。1个年度内限支付1次起付标准;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含)部分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统筹地区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