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城乡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1500元、600元、700元,本月起统一调整为500元。
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也降低了。参保人员首次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由原来的1800元、1100元、400元降低为1000元、600元、200元;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分别由原来的1100元、600元、200元降低为500元、300元、1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减半计算。
最后从本月起,厦门居民的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5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430元的基础上提高至470元,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将会进一步提升。与此同时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在2014年120元的基础上提高10元,调整为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