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类签证 (媒体代表签证) :I签证签发给以进行现场实事报道为目的赴美的杂志、报纸、电视和广播电台雇员。此类签证申请人无需提供工作批准书。
B类签证:以出席会议、购买/销售媒体设备或播映权的媒体代表一般被认作普通商务访问者,可持B类访问签证访美。
H、P、 O、L、Q 类签证:为参加艺术性质节目制作 (需要演员) 而赴美的媒体代表在申请签证前应得到美国国土安全部公民及移民事务署(USCIS)的批准书。根据不同情况,参加此类活动通常颁发H或P类批准书,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颁发O、L和Q类批准书。电视、广播和电影制作公司最好从律师事务所雇佣一名有媒体方面经验、可为目前制作的项目提供特别建议的专业律师。
所有媒体工作者签证申请人都应该提前做好准备, 以便能够在面谈时出示下列材料和其它任何与签证申请有关的支持材料:有效护照:如果您的护照将在距您预计抵美日期的六个月内过期、或已损坏、或护照上已无空白的签证签发页, 请在前来面谈之前先申请一本新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