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德国如何“强制”车主交强险

2011-05-1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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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现行的交强险条例和费率是依据保险公司单方面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制定的,监管部门和公众都处于信息劣势,因而无法保证保险公司、政府、车主、第三者的利益达到最终平衡;此外,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

据传媒报道,为全面贯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上海保监局与上海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交强险费率浮动实施意见,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无论是去年全国车辆强制险的全面实施,还是目前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继续实行“双挂钩”制度,社会各界声讨其存在“暴利”、“信息不透明”及“承载多种功能”的声音不绝于耳。

  那么,拿什么来修补公众对车辆强制险的信心呢?笔者作为一个期待“车辆强制险让人心服口服”的中国公民,认为应该学习和借鉴德国管理车辆强制险的做法。

  据了解,德国自1939年11月实行首部“车主赔偿责任保险法”,目前该法规已发展成为欧盟内部通用的交强险法规。这部交强险法规,不但带有很大的强制性,但更为重要的是,费率核定做到公开透明,形成了一套完善且具有人性化的交强险费率核算办法。据法律规定,德国交强险费率核算的依据包括硬性指标和软性指标两部分。譬如,硬性指标包括开车年限、居住地区和车辆类型3个主要标准,软性指标则更体现出费率核算的个性化,如车辆使用人数、日常停车位置、驾车者年龄和性别、驾驶时间、车辆寿命,甚至包括车主是自有房屋还是租房生活,车主家庭是否有孩子等。

  对比之下,我国强制险从制订到出笼,不仅透明度不够,而且还涉嫌程序违法。尽管在交强险费率制定过程中,也举行过消费者意见征求会,但对于交强险制定费用的依据、市场分析,消费者朦胧的居多,明白的太少。而且,现行的交强险条例和费率是依据保险公司单方面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制定的,监管部门和公众都处于信息劣势,因而无法保证保险公司、政府、车主、第三者的利益达到最终平衡;此外,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可是,对于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强险费,包括现在全国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会在正式公布前,却都没有履行职责,来举行价格听证会。

  其次,德国保险市场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在德国,只要是具备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无论是本土公司还是国外公司都可经营交强险,但所有保险公司都必须遵循联邦司法部相关规定,接受德国保险联合会的统一协调。各家公司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制定相应竞争策略,最终受益的还是消费者。所以,在《车主赔偿责任保险法》的框架下,各保险公司为争夺市场竞争激烈,同时也形成了各自鲜明的业务优势。另外,在政府法规和行业协会的严格监管下,业内也并没有出现恶性竞争的现象。

  相比较而言,国内的保险市场远未形成合理的市场竞争态势。按照强险实施方案,22家中资保险公司都可以从事交强险业务,并且要求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投保,这样的方案虽然可以保证交强险的强制性,但是他们之间却没有任何竞争机制,可以想象,这种投保方式,不仅难以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也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交强险的社会效益。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强制“车主交强险犹如“拔鹅毛又不让鹅叫”,其做法很值得国内借鉴。或许有人会质问,德国的国情与国内千差万别,不能照搬照抄,依葫芦画瓢,但该国成熟透明的核算办法、严格的市场监管和充分的市场竞争态势,难道不值得国人反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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