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我国加强对机动车管理以来,同样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国家依靠立法对机动车必须投保强制险做了法律规定。牡丹江交强险,这并不是牡丹江一个地方所有的现象,凡是我国境内的所有各地,都在贯彻和落实机动车必须投保强制险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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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交强险仅是牡丹江一个地方贯彻和落实国家法规的表现。给机动车交强险是全国普遍存在的现象,按照我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凡是不投保机动车强制险的车辆,一律不准上道行驶,否则,就是车辆的违法行驶。这样的车辆一旦被查到,将要面临相应的处罚。
我国道路交通法还规定,机动车辆投保强制险,不准出现断档期,都要每年进行接力棒式的缴纳车辆强制险。国家能这样依法规定,主要是为了增加保护机动车辆侵害人的承担能力。在我国没有这样法律规定以前,有许多车辆在出现了交通肇事以后,却没有一分钱的车辆保险。
如此,机动车辆的车主抗风险的能力有限或是非常的脆弱,不能基本保障车辆侵害人或是侵害对方车辆的赔偿问题,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很被动的侵害,所以,国家依法规定了车辆要交强制险,尽管一年不足千元的强制保险费用,在车辆遇到交通肇事事故时,车辆损失赔付才两千元左右,三者险也不过十万元左右,但这毕竟能弥补事故后果较小的车辆交通事故损失。
车辆交强险的确对车辆出现交通肇事事故以后,起到了一定赔付作用,但对于一些后果较严重交通事故的赔付能力还是很有限,所以,我国车辆保险制度便出现了双轨制,车辆所有权人可以再选择交商业险,以补充对出现重大交通肇事事故赔付的不足,但这不是依法的强制性规定,是车辆所有人自愿选择的范畴。
一些有防范意识或是有未雨绸缪意识的车辆所有权人,为了规避、减轻或转嫁车辆交通肇事后的赔付能力,往往是有先见之明,却选择为车辆缴纳投保了商业险,并且所投保的数额还相对较多,这样,车辆所有权的抗风险能力明显得到增强。
对于机动车而言,交强制险和并轨投保一定数额的商业险,才算是一种万全之策,因此,经过多年的车辆保险赔付实践,已经警醒了许多车辆所有权人,并唤起了一定的车辆保险意识,对自己的车辆不但要缴纳强制险,还要投保商业险,有这样的双保险,这开起自己的车来,心里也就多了一份儿踏实。
牡丹江交强险指的就是机动车所有权人依法必须要缴纳的强制险。全国各地来说,不仅牡丹江地区要这样做,其他地区也都要这样做,这是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