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使事故受害人在受到意外事故伤害后,在人身伤亡和财务损失的情况下得到相应的补偿,同时也为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6年3月21日颁发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并于2012年3月30日做了更进一步的修订,修改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全文概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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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共有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五大章,每一大章都细致的讲述了具体的条条框框。以下,针对每一大章的内容做下详细的讲述:
第一章:总则,由第一条至第四条共有四条条例。第一条讲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制定的前提;第二条讲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适用人群: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第三条讲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具体形式: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定金额内应给予强制性的赔偿;第四条讲述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都是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投保,由第五条至第二十条共十六条条例。第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强制了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性质,未经过保监会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均不能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的统一性;第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强调了机动车交通强制险业务应于其它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第八条至第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讲述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费率降幅细则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讲述了投保人解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及具体细则。
第三章:赔偿,由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共十五条条例。本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则细致的讲述了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应根据不同的情形、结合相关的条例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四章:罚则,由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共六条条例。本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则讲述了对保险公司违反条例规定进行处罚的情形和罚金标准。
第五章:附则,由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共五条条例。本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则针对一些条例中涉及的名称进行了更详细的解释,同时也对其它特殊情况进行了单独的规定及讲述了条例的实施执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