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市财政局与市人社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标准及结算方式的通知》等三项生育保险政策,从4月1日起,调整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政策,有效控制了生育医疗费整体的快速上涨,降低个人生育医疗费负担。
截至目前,政策调整增加生育保险基金支出2381.3万元,增加居民医保基金支出26.6万元,惠及参保人员390万人。
职工生育险补贴提高
按照调整后的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医疗费由目前实行的正常产、剖宫产按限额支付调整为按人均定额支付,由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个人区分不同医院及生育种类,个人自付标准在2200元以内。生育保险医疗费超过支付标准(基金支付+个人自付)以上的部分由医院负担,超支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补偿。
●生育保险基金 支付标准3200元
●正常产多胎 在基金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500元
●剖宫产多胎或难产多胎 增加500元
●剖宫产合并手术 增加1000元
非定点医院生育限额补贴
参保人员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生育住院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调整限额补贴标准,实行限额补贴。
●正常产2500元
●剖宫产及难产3500元
●多胞胎生育 增加500元
●行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实施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 增加1000元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生育补贴有变
相应调整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政策,生育住院医疗费定额补贴标准调整。增加产前检查补贴,在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待遇期内,生育住院后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
●正常产1500元
●剖宫产及难产2000元
●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300元
●行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同时施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600元。
居民生育险实行限额补贴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生育住院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
参保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生育(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补贴标准调整为:
●正常产1500元
●剖宫产及难产2000元
●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300元
●行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实施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600元
●增加产前检查补贴,一次性补贴300元
2015年调整了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新增和取消了部分津贴费用,对女职工享受津贴的产假天数计算也更加细化,其中最明显的一个调整就是取消了男方的看护津贴,而女职工产前检查可以报销五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