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详见本报5月6日07版)。草案见报后在成都法学界引起广泛关注,很多律师认为草案全面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并提出一些建议。
建议1没买强制险咋赔应说清楚
戴律师认为自己手中的一起案子,暴露了法律真空地带。他称,今年1月,在武侯祠大街与武侯祠横街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微型轿车与骑车夫妇相撞,丈夫死亡,妻子受伤。伤者索赔时,发现机动车驾驶员提供的保险证是伪造的,也就是说车子没买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戴律师称,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按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两倍的罚款。“但是限额到底是多少,草案没有具体规定,具体处罚缺乏标准。”他认为,将未尽到购买保险义务的责任人对另一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写进草案中在现实中很有必要。
建议2赔偿责任比例应浮动
双流县法院副院长戴德军称,第三十八条和三十九条规定明确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时,减轻机动车驾驶员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由于标准统一且细化了,有了最高的赔付标准,符合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很公平。明确规定后,更方便法院断案了。
但从事法律工作的刘先生认为草案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中,对于责任标准用同一种比例,属于一刀切,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因为现实中的交通事故种类、原因都很复杂,应当规定一种浮动的赔偿责任比例。
建议3处罚开车打手机缺上位法依据
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牛建国指出,草案中规定的“行驶时拨打、接听手机或者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但是在道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对此类情况如何处罚有详细规定。地方规定具体的处罚标准缺乏上位法依据。
建议4不应加大机动车赔偿责任
昨日下午,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主任曹明江专门组织所上律师对这一草案进行了研讨,并决定将讨论结果汇成意见、建议,直接递交给省人大法工委。
针对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且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如果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或城市机动车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的,减轻机动车一方95%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5%,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该所吴律师认为这条不合理,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他们既然已经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获得了赔偿,还要在限额范围外得到一定的赔偿,加大了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对机动车明显不公平。吴建议此条可改为限额范围外,机动车不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