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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12万

2011-11-09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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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称,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为强化对交强险...

  保监会正式公布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

  交强险赔偿限额最高12.2万

  本报讯(记者李乾韬)昨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并批准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方案。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将于2月1日零时起实行。

  赔偿限额最高12.2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12月底举行的听证会上,新的交强险方案将交强险责任限额由现行6万元提高至12万元,而昨日保监会批准的方案将责任限额再次提升了0.2万。

  新责任限额方案显示,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公告称,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为强化对交强险业务的管理,保监会昨日还一同下发了《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业界呼吁重新听证

  虽然听证会后,保监会对责任限额进行了调整,但仍然远远低于听证会上听证代表的期待。而更为迫切的是,在交强险听证会后的半个月,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76条作出修改,明确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对此,多位法律界专家和保险业内人士均表示:“既然交强险法律依据已经修改,保监会应该考虑重新听证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面对社会各界对交强险的种种质疑,保险业试图将矛盾转向《道交法》第76条。”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指出,“是交强险的不完善倒逼《道交法》第76条进行修改。从立法的角度看,《道交法》第76条也许并不需要修改。”

  “《道交法》作出调整之后,保监会没有对新的交强险方案进行重新调整及听证,就批准了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十分不妥。”华南理工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刘汉霞对此表示,“其背后更深层次的是行政权力和司法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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