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28日,胡某驾驶货车在318国道李集街罗岗村路段行驶时,将一无名氏女(20岁左右)撞伤致死。经交警大队调解,由胡某赔偿无名氏女各类损失共计103418元。因无名氏女身份暂未查明,该赔款由交警大队暂为保管。
胡某赔款后依据保险合同,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
昨从新洲法院获悉,该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交警大队依据相关规定,暂为保管赔偿款,与法并不相悖,遂一审判决保险公司10日内支付胡某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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