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发生交通事故被法院判决民事赔偿后,尚欠4.3万元赔偿款未给付,便将从保险公司领取的事故赔偿款挪作他用。为躲避法院执行,他还将自己名下的车辆过户给他人。昨天,男子周某在海淀法院受审,并被法院当庭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起诉书指控,2007年7月20日,周某在海淀区太舟坞东路砖瓦厂路口与孙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后周某被海淀法院判决赔偿孙先生人民币4.3万余元。然而,周某在从保险公司领取事故赔偿款后,并未依判决书履行对孙先生的赔偿义务,而是将赔偿款挪作他用。当得知孙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周某为逃避法院执行,还将自己的一辆小客车过户到了他人名下。
2008年8月15日,周某因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海淀法院拘留十五天,后被移交至海淀分局。2008年9月2日,周某的家属将赔偿款交至法院。
昨天,海淀法院对周某一案当庭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鉴于周某归案后已履行了赔偿义务,且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周某在接到司法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据此,法院对周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