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司机张先生因驾车一时疏忽撞死了一名流浪汉,不仅受了刑罚,而且还赔偿了50多万元。张先生本想着车子上了保险,这一款项保险公司自然会承担,可没想到,事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拒赔理由是事故赔偿款至今没有实际受益人。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11年1月5日,当时,张先生到山东省临沂市出差,途经临沂市区某十字路口时,因疏于观察,与醉酒后躺在马路中间的一流浪汉相撞。事发后,流浪汉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这次事故中,张先生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要求,向当地法院缴纳了交通事故预付押金56万元。因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年11月,当地法院判处张先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同时根据事故责任推定张先生承担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赔偿款共计53.5万元。
由于流浪汉身份不明,找寻法定继承人无果,50多万元赔偿款便一直押在法院。张先生缓刑考验期满后,这一赔偿款仍无人认领。去年底,法院将赔偿款移交给当地民政局,并在移交书中声明待无名氏身份确认后,由其法定继承人申领。
当时,对于自己支付的53.5万元巨额赔偿款,张先生一点也不担心,因为出事的这辆车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汽车损失保险与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自然会“报销”这笔款项。
然而,令张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事后他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当地法院所推定的赔偿金还没有实际赔付。“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这笔钱是要赔给死者近亲属的,现在死者身份未明,钱赔给谁,怎么赔,赔多少,都是问题。”
“明明买了保险,赔偿款也付了,为什么不能理赔?”无奈之下,张先生于今年2月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为自己维权。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在事故中所花费的医药费和车辆损失费2万多元,而对于张先生提出的53.5万元赔偿款理赔不予支持。
承办该案的相关法官介绍,依据我国的保险法,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经向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张先生向相关部门缴纳的仅仅是赔偿款押金,不能就此认定其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法院认为,53.5万元赔偿款,是事发地法院根据相关规定推定的赔偿金额,具有不确定性,而这一款项也未实际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人士认为,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刑事和解入手,让民政部门作为“无名氏”被害人的权利主张人,不参加诉讼,只充当被害人赔偿金的保管者,其后,民政部门与肇事方签订民事和解协议,在得到赔偿金后需开设独立账户进行保管。公安部门对死者进行DNA取样并保存,如果日后有死者家属进行认领,由公安部门进行鉴定,如果无人认领,在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后,赔偿金应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