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警后,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交警大队的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当晚7时30分许,肇事摩托车驾驶员于某(男,现年55岁),驾车由亲戚家返回自家途中,行至肇事处,在与一辆大货车会车时,因货车灯光刺目,慌乱之中将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且没能及时发现路边顺行的行人王某(男,现年76岁),当场将王某撞到在地,致王某颅脑损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牟平交警大队的民警通过侦询了解到,于某所驾摩托车应于2010年4月份进行年度安全检验,当于某得知摩托车年度检验须缴纳100余元的“交强险”保费时,其心存侥幸,自认为暂时手头钱紧,为审验一辆摩托车额外花费100余元买保险有点不值得,拖审一段时间,等手头现金宽裕了再审也不迟。
在此种心理的驱使下,于某的摩托车一直没有进行年检,只是于某在驾车时格外小心,生怕出事惹麻烦,不曾想,“聪明”反被“聪明”误,小心来小心去,还是被麻烦找上身,而这次惹出的麻烦对于某来说实在承受不起。
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于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按赔偿标准,需偿付死亡人王某家属各项计款人民币20万元。这笔赔款,对身为工人的于某而言确是天文数字,然而,法律和赔偿标准是公正的。面对如此严重后果,于某痛悔莫及,悔不该当初为暂时节省100余元的保险费,而逾期拖审驾车上路酿祸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