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安部的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造成98738人死亡、4699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8亿元。在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后面,是因大量肇事逃逸和机动车辆三者险投保率不高带来的赔偿问题给受害人带来的更大的痛苦。
为了得到应有的赔偿,他们在痛失亲人之后,又不得不踏上漫漫的诉讼和索赔之路。然而,令人欣慰的是,今年7月1日即将全面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从根本上改变这一局面,受害人的利益有了最基本的保证。
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在美国
在汽车出现的早期,通常只有拥有一定资产的人才可能拥有汽车,原因是一旦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车主有能力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而现在,在美国人的生活中,汽车已经从一种奢侈品变成了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中国也一样,汽车已走入了寻常百姓家。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和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大量增加,车主的赔偿问题就日益显现出来。为了防止交通事故中被判过失的一方没有足够的资产或能力执行赔偿判决,在美国,联邦、州和地方当局都规定车辆的所有者或营运人必须投保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并规定了最低限额。而且有4/5的州已经把经济赔偿能力的证明,即购买了强制保险作为汽车注册登记的先决条件。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主要区别
1.赔偿的原则不同。在商业第三者保险中,保险公司赔偿的前提是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无过错则可不赔偿。而交强险推行的是“无过错”归责赔偿原则,即使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负任何责任,只要交通事故给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侵害,保险公司就必须无条件地进行赔偿。因赔偿原则的不同,交强险保障的范围要大得多,因此,保费也相应的高一些。“无过错”赔偿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降低了受害人索赔的时间和成本,也符合我们国家创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2.产品供给的主体不同。因交强险具有强制性、政策性的属性,在我国,这一产品只能由中国的保险公司来提供。到目前为止,所有22家内资保险公司都已获得保监会的批准,成为交强险合格的供应商。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没有限制,所有内资和外资的财产保险公司都可以进行销售。
机动车辆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比较
由于各国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推行的都是无过错赔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着很大的赔付压力。当然,这种压力最后还是要在被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担,结果就是保费的大幅提升。而且考虑到强制责任保险提供的只是最低的经济赔偿能力,因此,各国的责任限额定得都不是很高。以美国为例,2005年美国人均年收入为3.76万美元,一些赔偿标准相对较高的州最高责任限额为5万美元,仅为年收入的1.3倍。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台湾强制责任保险赔偿标准规定的是每人的最高限额。
商业三者险是交强险的补充
总赔偿限额与人均年收入最高的日本为7.54,最低的美国为1.33。也就是说在美国和日本,根据无过错原则赔偿的最高限额按人均年收入的标准,分别为 1.33年和8年。而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一般按20年计算。
据保监会公布的最新资料,交强险总赔偿限额为6万元,其中无过错责任限额为1万元。这一额度与被保险人实际要承担的赔偿标准存在着很大的差距。2005 年我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493万元,以20年计算,一共需要赔付的数额至少在20万以上。而在一些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深圳,人均年收入近 2万元,赔偿的总额将达到近40万元。最近民航总局将遇难乘客的赔偿标准也提高到了40万元。交强险的限额与实际赔付之间存在的缺口为商业三者险的业务发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从这一点来看,即使买了交强险,车主们一方面也要继续坚持谨慎驾驶的原则,另一方面,如果想要很好地转嫁交通事故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最好要购买一定额度的商业责任险,具体的数额可依据所在的城市而有所不同。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额度要高一些。
交强险的推出不仅不会限制商业责任险的发展,随着老百姓风险意识的增强还会促进其发展,形成二者互为补充、交相辉映的良好局面,为百姓出行安全和创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