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您是好意无偿让人搭个便车,但如果造成伤亡你还得赔偿。不要觉得这是“无辜”的事情,这是实实在在的法院判例,而且有法律支持。7月26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一则案例,对广大驾驶人及车主个人和单位很具有借鉴意义。
丈夫公出妻搭车遭遇车祸
2008年3月29日,辽宁某物流公司司机刘某负责运输车辆去广州,为了路上不寂寞,他顺便搭上妻子一同前往。没想到车辆行驶到京珠高速公路湖北路段时,刘某和一辆货车相撞,刘某当场死亡,妻子身受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所驾车辆经两次改装,车辆加长,造成刹车不及时酿成车祸,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妻子无责任。
刘某妻子第六胸椎骨折,因伤住院29天,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那么,刘某妻子的伤该由已经死亡的丈夫赔偿吗?刘某所在单位就是这样认为的。他们认为刘某私自搭载妻子公出,结果遭遇车祸,对此刘某应负赔偿责任。
车辆所属单位被判担责
刘某妻子认为,刘某是执行单位公务时造成的车祸,对给她造成的损害应由单位负责赔偿,不能因为她和司机的特殊关系而回避雇主责任。她有向肇事者或是向雇主索赔的选择权。另外,该车已缴付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10万元保额内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妻子搭乘丈夫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虽然丈夫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该车所有人为物流公司,公司对搭乘人员负有保证人身安全的义务,故物流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系该车辆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人,应在保险额度内负责赔偿。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妻子7万余元。
司机不要随便让人搭车
大东区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许多司机看到路边有人搭车,出于好意便让其上车,认为这是一种无偿的“好意同乘”,如果造成交通事故,给搭车人造成的伤害应该由乘车人自行负担,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对于乘车人因交通事故而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司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司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伤者还可以直接向其雇主提起索赔。所以,司机不要轻易搭人,司机所在单位也应对司机做经常性的纪律教育。如果司机违反规定,对搭乘人造成后果的,单位在赔偿后,还可向司机追偿。
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私家车车主如何尽量降低“好意同乘”风险呢?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李利威律师建议:首先是保险上足。如果搭乘者有“人身意外伤害险”,出事车辆保险中含“车上人员责任险”,则发生事故后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一部分补偿。其次,乘车前至少口头约定出现事故后责任如何承担。李律师认为,避免“好意同乘”赔偿的最有效办法是尽量减少让人搭车的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