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醉酒驾车将他人撞伤,自己垫付了医疗费,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拒,遂状告保险公司。昨悉,新洲法院一审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2007年12月3日,郭某在新洲某保险公司买了交强险。2008年4月10日,郭某醉驾时撞伤陈某。交管部门认定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为此垫付医疗费用4万余元。
事后,郭某赔偿陈某事故损害7.3万元。他赔偿完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未果遂诉至新洲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4万元。
新洲法院认为,醉驾所引起的保险责任属于双方约定的免责范围,因此做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