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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体塌方事故后续:事故死者赔偿可叠加

2012-05-173次浏览
小新客服
塌方事故发生后,理赔工作开始全面开展。在此次事故中,除了保险公司要做出相应的理赔外,驾校、路政部门也难辞其咎。

2010年8月8日,浙江瓯海泽雅风景区发生山体塌方,压毁一辆教练车,造成一死四伤的惨剧。事故发生至今驾校负责人没有出面,死者家属与驾驶学校一直僵持着。据死者的舅舅朱先生称,家属一直希望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由于驾校负责人一直不肯露面,开发区派出所已经答应帮助家属与驾校沟通,尽快解决后续事宜。另一方面,朱先生说保险理赔金至今未到达家属手中。

今天上午,朱先生致电保险公司查询,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对该案件的调查已经完成,近期待相关资料收集完成后统一发往杭州进行理赔工作。

事故车辆载着至少三份保险

据了解,出事教练车“携带”着三份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学员人身意外险(除这三项保险外,教练和学员个人可能投有私人保险,未知)。

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驾培科的工作人员说,教练车同其他车辆一样被强制要求参保交强险,其他保险由车主或驾校自愿投保。

交强险和三责险主要是针对第三方理赔的,这次事故没有涉及到第三方,因此只涉及学员人身意外险。泽雅事故的死者正投有学员人身意外险。

关于学员人身意外险,温州市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的葛秘书长告诉记者,温州市几乎所有的驾校都参与了学员人身意外险的投保。

“这个保险产品是一个全省推广的驾驶培训保险项目,目的是更好地保护驾驶学习者的权益。每个上车驾驶的学员,以自愿原则投保学员人身意外险。保费为10元,一旦出事故,个人最高可获赔40万元。”

保险公司:事故死者赔偿可叠加

某保险公司理赔科工作人员对本次事故做了分析:“交强险和三责险都是赔给第三方的,惨剧是自然塌方造成,没有第三方参与,因此不涉及交强险和三责险的赔偿。死亡的学员之前已经参保10元的人身意外险,可凭人身意外险获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赔偿额金。”

“保险业有一句话‘人是无价的’,事故造成死亡或者伤残,各保险项目可以叠加赔偿。如果死者生前投了多家公司的意外保险,那么每家保险公司都必须给予赔偿。”

“除死者外的其余几人,若之前有参与10元的人身意外险保项,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医疗费用赔偿,但不与其他保险项目累加,只能获得几项保险中的最高额赔偿,保额由各家保险公司分担。”

“针对车辆,如果事故车辆除了以上三个保险项目外没有参保其他商业险,那么被压毁的汽车不获得任何赔偿。”

由此看来,对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是必须出做相应的理赔。那么与事故相关的单位是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律师:驾校、路政部门难辞其咎

高策律师事务所的吴建胜律师认为,在本事件中,可能存在的责任人为驾校和公路管理部门,但两种责任属不同的法律关系

驾校与学员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驾校有义务保障学员在练车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具体责任的大小,应当依据过错程度来认定,本事故造成的损害属意外事件,驾校不存在过错,双方应依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公路管理部门与受害人之间已形成侵权法律关系。山体滑坡对于公路管理部门来讲,虽然不可避免或克服,但可预见,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其有义务在可预见范围内设立警示牌,紧急情况时应当封道或设置障碍物禁止通行。若未尽上述警示等谨慎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引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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