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赔偿问题,法院认定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山公司应赔偿原告方的损失为11970元,其中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保险公司尚应赔偿原告方的损失为1970元。另外,对刘伟父母要求被告赔偿交通拯救费、机动车检测费、酒精浓度检测费等其他赔偿项目的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970元给刘伟的父母,并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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