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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交强险车辆肇事 应先行赔付

2012-02-2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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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在相当于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自己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交强险是依法必须投保的险种,但日照一车辆肇事后,被查出未投保交强险。10月25日,记者从日照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刚刚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肇事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违法,应在相当于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

2008年7月7日晚,田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日照市区行驶时,与许某无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田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田某因伤支出医疗费19269元,许某已垫付2000元。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田某诉至法院,要求许某赔偿其医疗费损失19269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比例,酌定许某承担田某30% 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许某赔偿田某医疗费5780元。田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法院。

上诉人田某认为,许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在相当于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自己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许某则认为,《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虽然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肇事后应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偿,但该办法 2009年3月1 日起实施,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08年7月7日,不适用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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