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张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死者经济损失,后申请交强险理赔却遭拒绝,狱中服刑的张某提起民事诉讼。日前,北辰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即死者权利实现,原告张某主动赔偿积极悔改行为值得提倡,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按合同赔付11万元。
2010年9月某晚,外地青年张某驾驶一辆小客车沿北辰区北运河大堤由南向北行驶途中,张某因接听电话,未能及时发现情况,车前部右侧将一名行人撞倒,事故后张某驾车逃逸。伤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张某所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事故后经检验制动性能不合格,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死者不负事故责任。张某归案后,经法院审理,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被判刑。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死者亲属与张某及其妻子、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达成赔偿和解,张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
张某服刑期间,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肇事车交强险理赔时遭到拒绝。为此,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交强险2011年4月到期,公司接到报案时间是2011年5月,张某所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发生事故,属于公司免责条款,公司不予赔付。
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主要目的是针对第三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后能及时得到赔偿,所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权利的实现。本案中,原告主动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已履行,是对此前违法犯罪行为的主动纠正补救,是以人为本的体现,积极悔改行为值得提倡。被告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抗辩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偿原告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