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载客在马路中央违章停车,乘客开车门撞上电动车,致电动车驾驶者重伤。日前,东城法院判决了此案,认定出租车司机与乘客负同等责任,出租车公司与乘客共同赔偿保险公司理赔后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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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岁的崔先生诉称,2007年11月8日,崔先生骑电动车在安外滨河路自西向东行使中,遇到通州海鸥出租公司司机胡先生在路中央停车,乘客孙女士突然打开车右侧后门,车门撞倒崔先生致左掌骨粉碎性骨折。经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出租车司机和乘客负全部责任,其中司机与孙女士负同等责任。因事故给崔先生造成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出租公司和乘客孙女士赔偿各种费用4万元左右。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崔先生合理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崔先生因孙女士乘坐海鸥出租公司出租车,下车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崔先生受伤。因事故车辆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存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关系,故崔先生的经济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内依法赔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海鸥汽车公司司机、被告孙女士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崔先生无责任。因该司机驾车运营系职务行为,故崔先生超出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经济损失,由出租司机所在单位即被告海鸥汽车公司和被告孙女士共同承担。
崔先生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因证据不足,法院重新进行了核算。关于崔先生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没有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崔先生崔先生医疗费等共计1万7千余元;孙女士和海鸥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崔先生医疗费三千余元;驳回了崔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