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驾驶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伤者王某将刘某、车辆所有人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赔偿其各项损失144800余元。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58000元,被告刘某和其公司连带赔偿王某33400余元。
法院查明,刘某是被告公司雇佣的驾驶员,2007年11月19日,刘某驾驶公司的车辆与原告王某驾驶的农用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王某及车上的乘车人受伤。公安局交通队认定王某与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公司辞退。后王某将刘某、车辆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44800余元。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为此,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刘某所驾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人,应当在该车的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公司雇佣刘某驾驶车辆,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法律关系,雇主对雇员在履行职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存在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虽被辞退,但事故发生于履行职务期间,依法不能免责。因此,对保险公司赔偿之外的损失,由被告刘某及雇主公司根据责任比例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漫谈
按照民事立法的最终归责原则,车辆实际的拥有人即刘某的公司必须要与刘某共同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是掌控车辆并依此收益、又对人身伤害的发生有过错及因果关系的人。在这个案例中,王某作为受害人有权选择直接责任人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但为更好地保障自己权利的实现,也可以选择车辆指派人承担责任。所以,即使事故发生后刘某被公司辞退,公司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汽车007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