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一起因无证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史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20000元。
1月10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恭城瑶族自治县龙虎乡年仅17岁的黄某,驾驶同乡九十工村田某旺的桂HNS088号二轮摩托车搭乘该村余某、田某由本村往龙虎待方向行驶,当日19时03分行驶至X160线31KM+600m路段时,遇同乡黄沙湾村72岁老人史某推着自行车与谢某、黄某英在前同向行走,由于黄某夜间未降速行驶,致使车辆与史某、谢某的身背部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损坏,黄某、史某、谢某、余某、田某不同程序受伤,其中,史某经送龙虎乡卫生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恭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史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黄某当天所驾驶的事故摩托车购买了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史某权利人欧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的法定代理人黄某云、田某春及车主田某旺连带赔偿史某丧葬费10950,死亡赔偿金29016元、医药费1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合计50066元,扣除已赔偿的10950元,仍应赔偿39116元。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和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庭审调解,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真诚和解的原则,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史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20000元。黄某的法定代理人黄某云、田某春同意赔偿史等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3650元。史某的权利人欧某表示完全同意。
来源:《法治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