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两客车相撞致乘客1死10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保险公司赔付死伤乘客经济损失等57万余元后,又被诉赔偿停运损失,法院判保险公司与肇事车车主共赔偿。
2013年1月19日12时,覃泰驾驶大型客车由金城江往巴马方向行驶,行至河池市国道323线1270KM+800M处时,覃泰驾车越过道路中心线连续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其他四辆车辆的过程中,遇有韦吉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对向驶来,覃泰虽采取制动措施仍避让不及,致使自己所驾驶客车左侧车身碰刮公路南侧护栏后,右前角碰撞到韦吉所驾驶的中型客车右侧车身,造成韦吉车上的乘客1死10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覃泰承担该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韦吉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查,覃泰驾驶的客车实际所有人为覃归林,覃泰受覃归林雇请担任该车驾驶员,该车登记挂靠于运达巴马汽车总站,运达巴马汽车总站为该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河池市分公司”)已投保,保险尚在有效期限内。
韦吉驾驶的客车系其购买,该车登记在新国线凤山分公司名下营运,新国线公司将凤山至金城江班线发包给韦吉营运,事发时尚在承包经营期限内。
事发后,人保河池市分公司已赔付给韦吉车辆修理费及死伤乘客经济损失共计571423.24元。韦吉因车辆送修而停运101天,新国线凤山分公司、新国线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及韦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运达巴马汽车总站、河池运达公司、覃泰、人保河池市分公司赔偿车辆停运损失等119403.98元。
法院认为,覃泰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由于覃泰驾驶的车辆在人保河池市分公司已投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投保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又因覃泰受雇于覃归林,相关赔偿款项应由覃归林承担赔偿责任,河池巴马汽车总站、运达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所有人,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由人保河池市分公司、覃归林分别赔偿50576.76元、11523.24元给原告,运达巴马汽车总站、河池运达公司对覃归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