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宋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某交通运输公司,该车辆在
某保险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2012年3月,宋某与孙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孙某将某保险公司及某交通运输公司、宋某等人诉讼于法院。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向孙某支付赔偿金2000元,宋某赔偿孙某车辆损失、停运损失、鉴定费、施救费等共计191858元,某交通运输公司对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宋某却下落不明。孙某
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最后以宋某下落不明,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执行,孙某至今未获得赔偿。
怎么办呢?孙某认为,宋某和某交通运输公司对他的赔偿责任已经确定,他们应向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孙某进行赔偿,而现在宋某和某交通运输公司却怠于申请保险公司赔偿。孙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直接向该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认为法院判决宋某赔偿他的各项损失中,除去其中的停运损失98855元,下余93003元的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他。
日前,舞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直接请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保险法》规定,应予支持。
在判决书已经确定的赔偿责任中,其中的2100元的鉴定费属于鉴定车辆停运的损失费用,该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应赔偿,其他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予赔偿。法院遂依法作出某保险公司支付孙某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90903元。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一规定为受害的第三者直接起诉或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被保险人宋某及其挂靠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既不向受害人孙某进行赔偿,又不主动要求和协助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其行为便构成了“怠于请求”。因此,孙某依据新保险法,有权就其应获赔偿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