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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属非营利性险种 重复投保无效

2015-07-070次浏览
小新客服
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所具有的强制性和基本功能,体现了它只是国家为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赔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保险险种,这也决定了它不同于商业保险,不能通过重复投保来获得多次赔偿。
      雷某是一名刚拿到驾照的司机,也刚刚购买了一辆新车。出于获得更多的赔偿保障,雷某“一车两嫁”式的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4个月前,我在上班途中被雷某所驾驶小车撞伤,不仅花费了19000余元的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雷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中国保监会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即我的医疗费用超出了在一家保险公司的索赔标准。请问:我能否就剩余费用要求另一家保险公司理赔?
      回复:你无权要求另一家保险公司分担剩余的医疗费用。
      一方面,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所具有的强制性和基本功能,体现了它只是国家为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赔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保险险种,这也决定了它不同于商业保险,不能通过重复投保来获得多次赔偿。为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关于“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中规定:“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第二章第四节第三条第6点也指出:“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即你对于剩余的医疗费用,只能从商业险或雷某处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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