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司机将无名氏撞死后主动赔偿,保险公司以“冠冕堂皇”的理由拒绝在交强险限额内担责。近日,湖南省新田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景元保险理赔款11万元。
2012年5月9日凌晨,原告李景元驾驶拖拉机时将横过道路的一无名男子撞倒,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 李景元负主要责任。随后,李景元在无名氏死者家属未出现的情况下,主动向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户交纳了赔偿金11.2万元。事后,李景元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交警大队不是法律授权承担无名死者赔偿请求权的机关或者组织,故而拒绝担责。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景元主动将11.2万元赔偿金存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户进行提存保管的行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视为李景元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同时也符合我国保险法实现损失填补的保险保障功能的立法精神。综合全案案情后,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