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难发生后如何赔偿?乘客会获得哪些方面的赔偿?如何赔偿比较合理?根据发生地点不同,空难分为国内空难和国际空难。并不是全世界空难都适用于《蒙特利尔公约》的赔偿,所以,不同空难有不同赔付标准。
国内标准:最高赔偿纪录96万元
首先,国内空难赔偿标准。一般情况下,国内空难家属及受伤乘客可以得到两部分赔偿:一是承运人(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二是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即航空意外险。
承运人的赔偿又分为两方面:一是飞机坠毁对地面或水面第三人造成的伤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航空运输中,航空公司与旅客或者托运人以及收货人是一种航空运输合同关系,除合同当事人之外都是第三人;二是对乘坐该航班的乘客所造成的伤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1999年韩国大韩航空公司一架货机在上海莘庄附近坠毁,造成地面5名中国公民遇难。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民用航空器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航空器经营人(一般是航空公司)要依法承担责任。虽然《民用航空法》没有具体规定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但明确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而根据《民法通则》,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并没有限额规定。
在上述韩航事故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民用航空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判处韩航分别赔偿4名死者家属88万、88万、108万、111万人民币,另外一位此前接受了对方52.5万元的赔偿。
另外,承运人承担的对乘客赔偿是强制的。中国对承运人的赔偿金额也几度调整。1951年,旅客意外伤害的保险金折合人民币1500元;1992年,赔偿金总额提高到每名旅客5000元为限;1993年,该金额调为7万元;2006年,《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每名旅客的赔偿限额再提高至40万元。
但需要强调的是,实际赔偿金额均大于法定限额。2000年武汉空难,每人赔偿12.5万元;2002年大连空难,每人赔偿18.4万元至19.4万元;2004年包头空难,每人赔偿21.1万元;2010年伊春空难,每人赔付96万元,也创下中国民航史空难赔偿的最高额。
航空意外险是保险人对乘坐航班的旅客,对在航空运输中由于意外事故遭受的人身伤亡给予一次性赔偿的保险。保险责任范围是从被保险人踏入保险单上载明的航班(或等效班机)舱门时开始,飞抵目的港后走出舱门时为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自伤害发生日起180日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所附给付比例表进行一次性给付。但保险公司的这部分赔偿有一前提,即旅客需要在登机前由本人或旅行社代为购买航空意外伤害险。
国际标准:美日全球最高
而国际上的空难赔偿标准则较高。
一般认为,美国与日本的空难赔偿标准为全世界最高。
美国按照余生价值计算。假设遇难公民能活到80岁,但遇难时年纪为40岁,那么就按照40年的基本数额来赔偿,主要根据收入及纳税等条件来确定。因此,不同申请者得到的赔偿金额相差悬殊。
而日本的赔偿原则是对生命的赔偿金额无限。赔偿金额的计算考虑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年龄、职业及正常收入情况、受害者家庭负担、未来发展潜力等诸多综合因素。
除不同国家赔偿标准不同之外,国际运输中发生的空难一般遵循《华沙公约》与《蒙特利尔公约》作为赔偿标准。
《华沙公约》可以说是空难赔偿的鼻祖公约。但由于该公约被诸多公约补充修改,各公约的参与国又不完全相同,赔偿制度与标准变得混乱,再加上赔偿责任限额过低,各国急需一个统一标准。《蒙特利尔公约》于1999年在此背景下诞生。
如按照《蒙特利尔公约》进行赔偿,首先要确定是否国际运输。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该公约是国际社会确立航空责任事故无限额赔偿原则的重要依据。
2009年,国际民航组织再次将严格责任的赔偿限额提升至11.31万特别提款权(SDR,俗称“纸黄金”,4月26日约合108万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公约,无论承运人有无过错,只要在上下飞机期间,以及在飞机上因事故造成旅客伤亡,航空公司就必须承担这部分理赔。
但也有一些国家如柬埔寨、泰国、印尼、菲律宾、越南、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俄罗斯,都没有签署《蒙特利尔公约》。如果中国公民在与这些国家之间的航空运输中伤亡,则不适用该公约,赔偿标准根据当事国各自所参加的《华沙公约》来确定,赔偿金额也远远低于《蒙特利尔公约》。
所以我们在办理航空意外险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我们要出行的国家与出行的目的,还要了解自己的真实情况,根据我们的具体情况来办理更好更科学的航空意外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