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张先生的汽车被烟花爆竹引燃后,该车又引燃了李先生的轿车。李先生随后起诉张先生和保险公司索赔。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张先生对此意外事故无责,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先生1400余元修理费。
李先生诉称,今年2月3日零时52分许,他的汽车停放在居住地,因张先生的汽车起火将他的车引燃。事后,他为修车花费1437.1元,并在修理期间产生交通费207元。为维护合法权益,他起诉要求张先生及张先生的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他上述汽车修理费、交通费及汽车贬值费3000元。
开庭时,张先生表示不同意赔偿。他称,他的车是在大年三十晚上着的火,火灾的事故原因是烟花爆竹引起,不是自燃,他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则称,汽车修理费他们可以赔偿,但不同意赔偿交通费和汽车贬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火灾事故原因不能归咎于张先生,李先生要求张先生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李先生的汽车修理费,法院不持异议。李先生要求赔偿交通费及汽车贬值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