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无责任方反倒向负全责方赔偿经济损失1万多元,只因无责一方没买交强险。日前,华西都市报记者从广安市交警支队获悉,广安区法院判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龚先生,向负全责的郑先生赔偿经济损失10600元。
去年6月,龚先生驾驶摩托车与郑先生驾驶的摩托车迎面相撞,经广安市交警二大队认定,郑先生因不按规定行车,负全责,龚先生无责任。可是过了一段时间后,龚先生却被郑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交通事故损失。
原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郑先生住院16天,花去医疗费13800元,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赔偿金7100元,伤残鉴定、误工、护理等费用2400元,车损400元,根据交强险车主无责任赔付规定,郑先生应获得保险公司无责任限额范围内医疗赔偿1000元、残疾赔偿9500元、车损赔偿100元。可龚先生为了省钱,在购置摩托车时没买交强险,导致郑先生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理应给予的赔偿。郑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龚先生赔偿该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郑先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但因龚先生未尽法定义务,致使郑先生无法获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该损失是龚先生造成的,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