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大中型拖拉机与一辆无牌摩托车发生事故,致摩托车上乘客受伤。交警认定拖拉机负次要责任,却因为拖拉机没有投交强险,需要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然后按责任比例赔付,拖拉机一方原本只需赔付费用的30%,却不得不赔付80%还多。
11月的一个傍晚,20岁的杨某乘坐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回家,路上与李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相撞,当时摩托车的前轮撞在了拖拉机的左侧,两车均受损失,杨某在车祸当时被甩出后车座,是事故中唯一的伤者。经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驾驶的摩托车无牌照,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拖拉机驾驶员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不负事故责任。
杨某案发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左肩、右下肢软组织伤,经住院治疗15天后情况好转出院。杨某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肇事拖拉机的车主包某和司机李某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7597.26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中的大中型拖拉机自2009年3月投入使用时曾经加入“交强险”,但到期后一直没有续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强制险到期未续保或未投保的,视为无交强险,一旦在交通事故中被确定承担责任,不论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都应首先由机动车所有人在相当于强制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的部分再按照责任比例由双方当事人承担。
包某起初表示难以接受,认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只负次要责任,如果赔偿原告损失的30%,也就是2000元左右还可以接受的,却要履行本应由交强险负担的责任,几乎要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经法官反复做调解工作,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包某赔偿原告6500元。
两车相撞,担次要责任的小车却要承担起80%的赔偿责任!原来,一切皆因没有购买交强险。
去年1月6日中午,沌口车城大道一辆小客车与轿车相撞,客车上包括司机在内的4人全受伤。交警认定:客车司机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车司机祝某负次责。法院审理该案,客车一方人员受伤亡、车辆损失共计10.8余元,另查出小车未购买交强险。
法院判决该案称,小轿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为7.3万余元,但因该车未购买交强险,故赔偿由小轿车自行承担,此外,在交强险范围外小轿车还要承担3成责任赔偿1万余元。
法院最终判决小轿车一方需为本次事故赔偿8.3万余元。小轿车一方代理律师孙志军称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