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打破了保险公司医疗费用最多只赔1万元的限制。
背景
根据国家2006年3月21日颁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交强险规定赔偿总额是11.2万元,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三部分。之后,《条例》做出调整,于2008年2月起交强险赔偿总额升至12.2万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仍为1万元。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医院救治期间花费超过1万元,保险公司该怎么赔?被保险人提出保险公司承担全部医疗费用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保险公司只赔1万元是否有法可依?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打破了保险公司医疗费用最多只赔1万元的限制。
起源拉锯战
2011年9月11日,家住郑州市的徐先生驾驶一辆轿车,与一辆疾驰而过的公交车相撞。由于公交车刹车过猛,致使车上的两名乘客受伤。其中,47岁的吴女士伤势严重,在医院救治期间花费了4.4万余元。最终,交警部门认定驾驶轿车的徐先生负全责,公交车司机和乘客吴女士无责任。
没想到,吴女士索赔时却遭遇了难题:公交车司机认为自己在该事故中没有责任,所以没有赔偿义务;徐先生认为自己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以下简称人保郑州分公司)投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人保郑州分公司则认为,按照保监会等部门作出的分项限赔规定,医疗费用最高限赔额为1万元,其他费用不在赔偿范围内。吴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万元不合理、不合法,应在12.2万元的总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协商未果,吴女士把人保郑州分公司告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保监会制定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金额上。吴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交强险限额12.2万元的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作出,其中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保险行业的内部规定,应属无效,保险公司应在12.2万元范围内对吴女士的实际损失进行实报实销。
人保郑州分公司辩称,根据《条例》规定,医疗费用限额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三项,只愿意在这三项总计不超过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吴女士要求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的赔偿,得由法院依法判决。
判决破瓶颈
今年4月12日,中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人保郑州分公司赔偿吴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4万余元,突破了交强险设置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的标准。宣判后,人保郑州分公司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主审该案的法官牛乃洪向记者介绍说,交强险是法定险种,设定这一保险的目的是给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救济和赔偿保障,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初设置1万元医疗费限额的标准很难满足目前的受害人需要。在郑州市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至少有40%的受害人的医疗费会超过1万元。“因此,适时突破交强险赔偿限额很有必要,希望该类案件的判决能给更多受害人提供更好的救济途径”。
限赔不合理
吴女士的遭遇并非偶然。现实中,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都可能面临此问题。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而现在保险公司设置的1万元医疗费用对于重伤事故可谓杯水车薪,大多数交通事故受害人医疗费用都在3万-5万元间,这样的规定并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李华阳认为,无论是保监会出台的交强险分项限额理赔制度,还是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交强险合同,都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也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
呼吁尽快改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明睿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宏观角度分析,这种分项限额实际是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受害人的权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由于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对多数交通重伤事故如同杯水车薪,机动车一方可能做出‘撞伤不如撞死’的逆向选择。因此,交强险的这种分项赔付,不利于帮助人们树立先救治伤者的意识,而是容易形成不良的心理暗示。”曹明睿说。
记者了解到,在前不久召开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院副院长李汉宇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即分项限额实际上是维护保险公司利益,受害人的权益却得不到应有保障,也不利于帮助人们树立先救治伤者的意识。他呼吁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进行调研,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交强险进行科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