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驾驶小客车与公交公司的大客车相撞导致乘车人受伤,公交公司支付了伤者医疗费和误工费后,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未果,遂将李某及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到法院。近日,北京市延庆县法院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裁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公交公司1000余元。
经北京市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李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在伤者田某受伤期间支付医疗费500余元,并根据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给付伤者误工损失500元,原告方共计损失1000余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李某赔偿经济损失未果。
被告李某辩称,其同意赔偿,但因原告未交付医药费票据导致其无法去保险公司报销,故没有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由于事故发生时,被告李某未报案,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公交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田某受伤,李某负全责,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因李某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李某承担。保险公司提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向该公司报案,该抗辩不能作为不予赔偿的理由,故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