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门市人社局获悉,该市将从2012年6月1日起对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办法作出调整。这是海门市自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以来调整幅度最大、范围最广的一次,涵盖了整个孕、产期全程。此次调整进一步提高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优化了生育保险结算办法。
海门市人社局发出的《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凡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且仍继续缴费的,生育女职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由经办机构发给生育女职工所在单位生育津贴,用于支付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生育津贴标准以生育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顺产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98天;剖宫产女职工生育津贴由原来的105天调整到113天。符合晚育假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增加30天。
《通知》还进一步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报支的限额标准。实行正常分娩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由1200元调整到3200元。剖宫产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由原来的3000元调整到4000元。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统一由今年的543元调整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
同时,海门市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以及妊娠、生育产生并发症和附带手术等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自失业之月起至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生育的,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发给生育津贴。
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人员发生上述费用后,可持本人结婚证、准生证、婴儿出生(死亡)证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以及生育医疗费单据(有药费的,须附用药清单)、病历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