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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谈农业保险

2012-05-16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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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代农业保险已有70多年的发展历史,历经建国前20年代的小范围内试办、50年代农业保险的兴起和停办、80年代前期的恢复和试办等阶段。1982年到1986年的恢复试办阶段,政府干预力量较为得力,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垄断经营。

全国政协委员、保监会前主席马永伟在“两会”期间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政府应加大对农业保险扶持力度,增加对各类责任保险干预的力度。

马永伟说,我国农民人数最多、农村经济基础最弱、农业抗风险能力最差,而我国农业和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却严重滞后,目前农民保险多是商业保险。自2003年政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农户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局面并没有根本改观。如四川是我国农业大省,2005年全省农险保费收入仅仅370万元,赔付支出292万元。他认为,发展农业保险是对建设新农村是最直接也是最现实的支持。现阶段我国一定要依靠强有力的政府支持和政策推动,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发展农村救济的一部分。

马永伟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有关政府部门应研究制定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当前,农民的保险意识逐步增强,对保险需求越来越大,地方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经营机构对加快农业保险立法的呼声很高。鉴于短时期内推出《农业保险法》有些困难,可以考虑先由国家颁布一个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性指导文件,明确投入和政策推动措施、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经营模式和目标定位,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范围和财政补助办法。

二是政府要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目前,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已基本具备这种能力和条件。有两条路径可选择,存量调整,即通过整合现有支农资金,调剂一块资金支持农业保险;增量支持,即在维持原有支农渠道的同时,中央财政要设立支持农业保险的专项资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采取政策性业务、市场化招标的方式进行运作,对符合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审核、服务、监督、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政策补贴和再保险支持,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外资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积极开展村镇农业保险合作组织试点工作。

三是试点建立起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相结合的制度框架。把农业信贷同农业保险相挂钩,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在贷款条件和利率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以体现正向激励,待条件成熟时可将农户是否参加保险作为向其发放贷款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是应当建立农业巨灾保障基金和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

责任保险是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另一薄弱环节。责任保险是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的重要经济手段,对有效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责任保险的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总体规模小,发展还相当滞后。

马永伟认为,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依靠法律强制执行,同时也要通过市场机制调动企业内部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他建议,一是对法律法规已明确要求投保的责任保险,如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等,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二是各级政府要把推行责任保险作为完善公共安全应急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责任保险的公益性强,社会影响面广,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但经营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高、管理难度大,政府要在财政、税收上对开展责任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予以扶持,调动商业保险公司进入责任保险领域的积极性;对于企业交纳的责任保险费用应允许进入成本在税前列支,以调动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三是加快发展专业责任保险公司。通过相关的政策手段和制度安排,增加责任保险领域的市场主体,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引导外资保险公司进入责任保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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