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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专门的机构

2012-05-11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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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对于中国的影响和意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内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还没有相应的政策、措施。涉农再保险比较困难,购买商业再保险成本非常高,这也是各地在保险试点中遇到的一个普遍性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高伟建言农业险:适时考虑设专门机构统筹农业险发展

“保险费率商业化,农民保不起;实行农民保得起的费率,保险公司又赔不起。”近几年,农业险的发展步入了这样一个怪圈。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高伟对推进农业险的发展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他于近期接受了《第一财经日报》的采访。

近年来,农业险市场在不断亏损中萎缩,有观点认为立法工作的不完善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关于农业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你有何建议?

高 伟:法律建设至关重要。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而农业保险中大部分具有政策性。由于无法可 依,农业保险中的许多领域都存在法律真空。国家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势在必行,应通过立法明确农业保险促进农业发展、支持农村稳定、保障农民生活的社会管理属 性,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作用。

在农业保险的立法上,必须要坚持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出台相关的政策,同时也要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在一定程度上,要借助于公共选择原则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险险种实行强制性保险。

曾提到要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那这个机制具体该如何建立?

高 伟:目前,国内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还没有相应的政策、措施,包括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等商业再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问题非常谨慎。涉农再保险比较困 难,购买商业再保险成本非常高,这也是各地在保险试点中遇到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在国家还没有建立巨灾基金,各保险机构实力又不足以独自承担风险的条件下, 再保险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建议:一是由国家财政投资成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承担国家农业再保险的职能。二是国家通过政策鼓励中国再保险集团 公司为各家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分散风险。三是各保险主体也要探寻与国际再保险企业的合作,将农业风险向更大范围内分散。

《第一财经日报》:随着国家对农业保险的重视和农业保险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农业保险的监管会不会成为一个新的问题?

高 伟: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规模比较小,各省市发展的农业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在现有的保监会的框架内监管农业保险业务虽然有些问题已经暴露出来,但还不是 很严重。从长远看,我国还应借鉴日美等国的经验,适时考虑设立农业风险管理局或农业保险局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或协调机构,统筹对全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因 为农业风险的管理涉及财政、金融、农业、气象等多种领域,组建农业风险管理局,可以避免出现因各自为政、分割管理、资源分散配置而导致高投入、低效率的局 面。要通过立法明确各级政府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职能与作用,确立国家的投入和政策保护措施,如税收优惠、保费补贴等,明确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 体、受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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