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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灾洗礼后的农险发展

2012-05-2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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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自然灾害的频频发生,保险公司与政府都承受了巨大的压力,而受灾人们的生活也失去了保障。现在,许多专家提出办理农业保险的必要性,有助于重建,并未灾区人们带来生活保障。

保险公司要坚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动农民增收为目的,进一步创新思路,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量入为出地科学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2009年,辽宁省朝阳市首年试办政策性玉米种植农业保险,突逢60年一遇的罕见旱灾发生,人保财险朝阳市双塔支公司抽调20余人组成5个查勘组,对辖区承保的3.3万亩大田玉米进行实地查勘。利用13天时间,将全部地块查勘完毕,并通过举办兑现会等形式主动将赔款送到农民保户手中,累计支付保险玉米旱灾赔款458万元。由于开办农业保险,对于科学规避农业生产风险,帮助农民有效解决“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现象,增强农业抗灾防灾能力,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作用。 

开办农业保险的体会

农业保险得以顺利开展。一是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为我国农业保险指明了发展方向。二是得益于国家有关部委、各级政府给予了扶持政策和措施,特别是对农业保险实行了补贴政策。三是得益于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加,特别是规模化、现代化农业对保险服务需求旺盛;四是中国人保制定和实施了新的发展战略,统筹城市和农村两个市场发展,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农民的保险保障体系。

但是,农业保险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尚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农业保险“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这“三低”和“三高”的特性。政策性农业保险不同于纯粹的商业性保险,由于起步晚、基础薄、整体水平不高,还处在初始阶段。在试点工作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有待在实践中完善提高。

1.风险之大。“天有不测之风云”。尤其辽西作为还没有摆脱“雨养农业”的地域现实,农业抗风险能力弱。而农业保险初办是一种收费低、风险大、赔付高的险种,承保的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面临的各种自然灾害、重大瘟疫突发不可预测,使保险公司在技术上难以回避风险。灾害一旦发生,在遭受巨灾时,覆盖面大、损失集中,赔付自然高于其他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经营的短时间里,正常年景不成问题,会继续运转。若碰到2009年这样的大范围自然灾害,赔付超过临界点,能否正常经营也是农户普遍担心的问题。农业保险开办并不难,难的就是如何保持生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2.费用之高。以2009年玉米保险为例,承保、理赔成本大,盈利空间小,由于保险标的分布广,在理赔工作中,出险农田地点遍布各乡镇村。为了确保在发生损失后及时查勘现场,保险公司动员所有职工,最后连家属、私家车都上阵,以保证查勘工作进度和效率,这使得农险理赔成本投入大、费用高。

3.定损之难。农业参保对象是种养殖业,分布范围广,品种搭配多,生产时间参差不齐,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给定损理赔带来一定的难度。一旦发生2009年这样的灾情,不像其他险种那样能够容易定损。毕竟保险公司大都从事商业化保险,涉足农业性保险甚少,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力量薄弱,在业务操作上带来一定的难度。有些参保农户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保险意识不强,自身素质不高,往往容易发生纠纷争执。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新《保险法》不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农业发展方面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农业保险法律的明显滞后,导致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不可避免。这些因素的存在,势必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给定损理赔造成了严重阻碍。

农业保险发展的探析

保险公司要坚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动农民增收为目的,进一步创新思路,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量入为出地科学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1.抓好宣传发动,增强保险服务为民意识。开展农业保险,要深入宣传,广泛发动,营造氛围至关重要。但开展宣传最根本的是要讲清农业保险的作用、意义,讲透有关险种条款,讲明责任利益,使广大农户进一步了解什么情况赔、什么情况不赔、怎样赔,等等。

2.加大扶持力度,增加农险投入。建议各级政府要实行倾斜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农业保障机制,强化农业防灾补损的职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毕竟农业保险是准公共产品,政府在推进农业保险中尤其是政策性农险责无旁贷。进而改变财政补贴目标的短期性,建立健全财政对农业补贴的长期和稳定制度。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把农业保险与农业项目扶持、农村信贷资金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政府政策性支持,加强农险投入力度,拓展试点范围,扩大参保险种,稳妥地推进农业保险,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支撑保障。其次,呼唤政府建立农险巨灾机制。农业自然灾害频发的形势导致巨额的经济损失,商业保险理赔无异于杯水车薪。巨灾保险机制是以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为基础、辅以政府必要的引导及财政税收等政策的支持和保障而形成的一整套综合性巨灾保险保障制度。但是,迄今为止巨灾保险制度依旧没有出台。

3.加强协调管理,开展指导服务。尤其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保险模式,不同于商业性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要求紧、定损理赔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明确职责,通过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特别要依托县、乡级政府和村委会三级作用,共同做好的政策宣传、风险防范、现场勘查、责任界定、定损理赔等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责任约束机制。2009年的朝阳旱灾,市、县级保险企业都是通过主动协调市、县农委等政府部门和乡、镇、村配合,确保农业保险理赔有条不紊地推进,提高农业保险的服务水平。

4.加强立法监督,提供法律保障。农业保险作为发展农村经济、推动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制度安排,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证。因此,在做大农业保险上,为弥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缺陷,呼吁必须强化农业保险经营的法制建设,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行为。尽快起草制定《农业保险法》、《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就农业保险的地位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赔偿责任等作出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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