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共体发挥农业再保险主渠道作用

2017-04-2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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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要成立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 答:因为农业保险一旦发生灾害风险理赔,理赔金额是非常巨大的,所以需要再保险来分担理赔风险<br />
“农共体的成立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史上的重大创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重要探索。”4月20日,在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农共体”)于上海举行的第六次成员大会暨农业保险标的现场交流会上,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表示,两年来的实践表明,农共体的成立符合我国农业保险改革发展的现实要求,各项制度设计达到甚至超出了预期。

  据悉,目前农共体成员数量已扩充为32家成员公司和5家观察员公司,承保能力已从成立初的2600亿元增加到3600亿元,足以提供充足稳定的承保能力。

  刘峰强调,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农业保险是国家强农惠农的政策工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准公共性,农共体不仅是风险共同体,更是利益共同体,成员公司之间要风险共担、合作共赢。二要强化责任,服务大局。进一步扩大承保能力,加强对创新型产品的支持,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领域,农共体要最大限度地提供再保险支持。三要完善体制,优化机制。要做好业务发展与风险管控的平衡,实现直保与再保的协同发展。

  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农业保险赔款支出348亿元【关于缴纳社保的通知单】,是国家农业灾害救助资金的10倍。发达国家不保的地震、雹灾等风险,我国农业保险均予以承保。在重特大灾害面前,农业保险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农业保险已成为灾区灾后重建重要的资金来源。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的基石作用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农共体成员大会主席降彩石透露,两年来,中国农共体发挥农业再保险主渠道作用,累计支付赔款达98亿元。尤其是近年来在辽宁、黑龙江特大旱灾和南方特大洪涝等极端天气灾害事件中,农共体支付赔款占总赔款的40%以上,有力化解了区域性、流域性农业大灾风险,有效保障了农业保险体系平稳运行。

  农业部财务司副巡视员王晋臣在会上指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在13个粮食主产省区开展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大灾保险试点,农共体可以发挥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社会化水平的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农业风险已延伸到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质量安全等各个环节,需要农业保险提供全方位的风险保障。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副司长张艳红指出,我国林业保险起步晚,但发展迅速,在推动国家林权制度改革和金融创新中发挥了重要配套政策作用,同时我国森林保险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将争取出台关于扩大森林保险的指导意见,推动保险机构加强与林业部门合作,扩大和丰富森林保险供给,逐步实现森林保险的全面覆盖。

  农共体管理机构负责人王野田介绍,农共体成立以来,贯彻落实保监会“扩面、提标、增品”的工作要求,积极服务行业产品条款改革,为行业发展目标价格保险、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渔业保险等国家鼓励发展的高保障领域和高风险领域100多款创新型农险产品提供再保险保障,有效解决了国际再保人不愿承保的难题,解除了直保公司的后顾之忧,促进了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尤其是2015年以来,农共体积极配合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启动的中央财政补贴型产品条款改革,在新型农业保险产品赔付率大幅提升10个百分点的情形下,努力维持再保险承保条件不提高,通过稳定再保险条件平抑因风险敞口上升对直保公司的影响,为产品改革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撑。

  降彩石表示,将进一步深化农共体体制机制改革,在继续扩大行业承保能力、为农业现代化改革提供支持的基础上,一是加强对连续亏损业务等高风险业务的科学评估,完善分保结构和条件,推进分保比例的集中化和均衡化,降低业务逆选择风险,实现风险分散与风险对价的匹配;二是推动财政支持型的农险业务标准化分出,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探索建立再保险与直接保险定价的联动机制;三是探索购买超赔等方式,为农业再保险体系难以承担的大灾风险提供有效的风险分散渠道,提升农共体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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