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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

2015-06-25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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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农业占据国民生产总值很大比重。但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较深。农业风险给农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防范农业风险成为重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化解农业风险。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保险损失,保障农民的利益,使得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保障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农业风险。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当前,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对于农业来说更是迫在眉睫。这是因为农业是“露天工厂”,严重的自然灾害几乎会使所有农业品种受损。在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的新形势下,重特大自然灾害日益成为严重影响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民增收与农村稳定的因素。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农险规模不断扩大,一次重特大自然灾害带来的超额赔付,都可能给农险经营机构带来难以承受的损失,因此,建立农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对保险行业而言也是迫在眉睫。

据保监会公布的资料显示,201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240.6亿元,同比增长38.3%,为1.83亿户次提供了9006亿元风险保障,向2818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148.2亿元。因此,应以农业保险为切入点,先行建立农险巨灾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共保体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保险损失,补偿共保体偿付能力不足部分,以此提高被保险人生产自救能力。

就目前而言,我国在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中,不仅要重视地方层次,更要重视中央层次,有了中央一级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局部地区的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就能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各地农业保险的经营水平和可持续性也将大大提高。而从国外经验来看,建立这种地方层级和中央层级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当作出较多贡献,例如中央政府提供再保险、建立巨灾风险准备基金,或者允许各省或保险公司使用市场融资机制等。除了这种制度供给外,还要从资金上予以支持。这些要点不具备,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不可能落实。

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应该在国内农业保险基本架构和组织体系的基础上。首先是建立省、中央两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基金,支付再保险限额之上的赔款。此外,要完善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增强各方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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