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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报告

2013-04-2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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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和农业正值大变动时期,由于城市化加速、人口大量流动和土地流转,很多地方土地经营权人,实际耕种者才是保险标的风险损失的直接承担者。

从2011年起,《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报告》正式由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1月4日,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研究院编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主编的《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报告2012》(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发布。庹国柱在《报告》中指出,《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是对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极大丰富,但由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时间还比较短,有些问题还需在实践基础上逐步完善。

《报告》全书共分为农业保险发展概述、财政补贴政策及述评、专家论坛等九章。内容包括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和监管政策概括和评价;对部分具有代表性的省区农业保险发展情况的总结和调查分析;对农业保险理论和制度建设、经营管理、绩效评价问题等的探讨;美国、加拿大农业保险的发展背景和发展历程及最新进展等。同时,2012年是农业保险的立法年,《报告》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对《条例》介绍及评述。

庹国柱指出,《条例》不拘泥于其他国家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和规范,创造性地设计了一个将商业性农险和政策性农险放在一起的一般性农业保险法律架构,从整体上是规范农业保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概念外延做了扩展,那就是“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这些内容被定义为“涉农保险”。这种外延的扩展完全区别于其他国家对于农业保险的界定,但充分尊重了目前我国的丰富实践。

同时,庹国柱提出了农业保险法规未来在实践中应完善的方向。首先,关于保险利益方面的规定。我国农村和农业正值大变动时期,由于城市化加速、人口大量流动和土地流转,很多地方土地经营权人(土地承包人)往往并没有经营和耕种其土地,实际耕种者(承租人或无偿耕种人)才是保险标的风险损失的直接承担者。在这种情况下,谁有保险利益和获得保险赔偿的享有权,值得研究和规范。其次,合理解决“封顶赔付”和“协议赔付”问题。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中,有的地方出现了“封顶赔付”和“协议赔付”问题,侵害被保险农户的根本利益,应在法规中予以完善。再次,不该忽略对科学合理进行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的要求。科学合理进行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也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不可或缺的制度要素,是成功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还应进一步探讨农业保险中介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等。

据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连续4年发布《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报告》。2009年起,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发布《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报告》,概述当年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探讨当年农业保险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并介绍全球范围内农业保险发展情况和优秀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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