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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试点问题还比较多 后期应当对症下药

2013-07-050次浏览
小新客服
保险公司经营的一般财产保险业务在每一危险单位自留责任和累计责任风险控制方面,保险法中有明确的约束和限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商业再保险的方式对超过自留额部分的风险进行分散,实现承保风险的科学管理。但从目前国内农业保险风险分散和管理情况看,农业保险每一危险单位自留责任和累计责任风险控制缺乏可行的法律依据。农业保险风险具有特殊性,保险公司应尽可能通过业务规模的扩大和承保风险地域间的分散来保持经营的稳定。

开展农业保险就是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运用保险的原理探索建立解决灾害救助的新方式、新方法。农业保险首先是保险,能不能真正按照保险的原理开展试点,不仅十分必要,更显得意义重大。

把农业保险做成保险的必要性

自2007年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实行补贴以来,我国新时期农业保险试点发展极为迅速。试点区域由最初的6个省份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试点品种也由种植业扩展到养殖业和林业。农业保险试点的开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用市场机制解决灾害救助问题的重要措施,是寻求与解决进一步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重要实践。如何解决现时期农业保险试点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如何解决和纠正违背保险原理的一些不当做法,不仅关系到农业保险试点能否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也关系到试点的成败,关系到这项新的探索是否具有可持续的发展。

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本原因源于农业保险的特性,一是农业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和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二是农业保险的特性决定了其是准公共物品并具有市场失灵的性质,而这种性质恰恰是农业保险采用商业性保险经营难以成功的原因,也是我们赋予农业保险政策性保险的所在,但这不妨碍农业保险的可保性,农业保险依然是保险。由于农业风险的系统性和准公共产品的特点,农业保险需要政府来参与和支持,具体包括农业保险的立法、保费补贴的实施、巨灾体制的建立等,无不需要政府来主导;市场化的运作是指运用商业化保险经营来运作农业保险项目,并使之持续。这是因为商业化的保险运作,符合保险市场规律,并能在产品定价、承保管理、理赔服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提高效率,这不仅是业内的共识,也符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发展农业保险“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

试点中存在的违背保险经营原则的主要问题

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不符合大数法则

保险经营的基础是大数法则,即只有承保足够大量的、同质的危险单位才能使实际风险损失率趋近于保险费率中的纯风险损失率,才能构成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基础。农业保险尽管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但也要遵循保险经营的客观规律。根据学界的中心极限理论,农业保险的经营至少需要承保30个以上的危险单位(一次灾害所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才能使承保风险有效地分散,构成稳定的经营基础。目前极端气候灾害频发,以旱灾为例,一次灾害所能波及的区域范围可能涵盖几个省份。尽管国内个别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的省份较多,但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承保的危险单位数量达到30个,均不能构成农业保险经营的“保险”基础。

农业保险产品的定价机制缺失

一是纯费率厘定的数据基础缺失。农业保险产品的纯费率厘定和其他保险产品一样,需要大量的数据为基础。但我国农业保险存在数据时间跨度短、数据量少、数据统计不真实等问题,导致农业保险产品的纯损失率测算存在数据缺失。

二是在保险责任方面,我国目前大多数农业保险产品是综合性保险责任,与单一保险责任不同,农业保险产品费率厘定的因子多,各种风险因子没有有效区分,造成一个广义上大一统的综合费率,缺乏定价的科学性。

三是在附加费率方面,由于对附加费用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附加利润问题是有是无还持谨慎的不明确的态度,并且缺少对巨灾的风险附加,导致我国的农业保险产品在附加费率厘定方面也是无从下手。

四是在费率厘定方法上,目前农业保险产品费率采取的是经验费率厘定方法,缺少分类费率厘定和个体风险费率厘定方法,造成目前一个省一个统一费率,不同风险的地区、不同的保险标的、不同风险的农户都使用一个费率,保险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极易发生,也不能体现风险的等价原则。

农业保险未能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分散和管理机制

由于我国农业保险正处于探索阶段,我们面临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农业保险的理论依据在哪里、农业保险的属性到底是什么、农业保险的效用结果如何、国家如何确定农业保险的制度安排、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怎么确立等。这一系列宏观和理论上的问题,不仅影响着我国农业保险何去何从,也是目前农业保险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在农业保险实际经营中,我们切切实实面临着农业保险的属性、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参与的保险经营主体角色定位等问题的困扰,而这些问题产生的结果就是具体经营中如何承保、如何理赔、如何运营等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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