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太原市农民工参加医保的办法。
按照太原市的实际情况,太原市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迎泽、杏花岭、小店、万柏林、尖草坪、晋源区在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参保;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在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其中为每人每月划出4元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农民工在参保缴费当期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另外,农民工也可根据自己的就业特点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将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