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长春市社会保险局获悉,从即日起,在长春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个体参保时间如何确定
按要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依据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办理参保缴费;长春市常住人口中非农业人口并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依据本人申请和事实劳动关系,自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时间起参保缴费;长春市常住人口中非农业人口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本人提出申请,可依据其订立口头劳动合同时间参保缴费。
上述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最早可从1995年7月1日起参保缴费。
农民工怎样参保、续保
凡是与用工单位、个体工商户业主签订有效劳动合同或在城镇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农民工,可依据有效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按照合同或执照确定的时间参保缴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重新就业的,可依据《劳动合同》在新单位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长春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农民工可得到什么待遇
以个人身份参保和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养老)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同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
年底前缴费缓收滞纳金
按照规定,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中断缴费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到社保部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加收滞纳金。为切实减轻个体参保人员的负担,凡在年底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缓收滞纳金。
社保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上述规定执行时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目前各项相关业务在长春市社保局个体分局(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一楼)已经开始着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