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统筹城乡就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功能,切实保障农民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丽人劳社〔2009〕49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9〕43号)第十九条“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者在自愿的前提下,纳入城镇企业同等的失业保险缴费范围,与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的规定,决定从2009年8月1日起,允许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没有特别注明农民工身份的,统一按城镇职工的缴费标准核定、申报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单位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其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农民工按城镇职工的缴费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三、农民工如只缴纳单位部分的失业保险费,个人部分没有缴纳的,其失业后按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其它未及事项按现行的失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
注:各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如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和参保人员有变动(参保期间内农转非、调动、解除等),请及时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登记手续。